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柳州市 “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有关精神,支持我市信息产业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我市信息化推进及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能,设立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下称支持资金)。为规范支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导向性。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我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息产业。
(二)先进适用性。项目应技术水平高,符合国情、市情,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对提升我市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选择,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效益预期性。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支持资金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市信息产业局每年确定当年支持资金项目指南,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设立项目审查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项目计划。
(二)列入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三)项目完成后,由市信息产业局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四条 支持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信息产业发展,主要包括:
(一)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对策研究项目
(二)软件产业发展项目
(三)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四)本市信息产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五)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项目
(六)国家信息技术计划项目配套资金
(七)技术交流、合作
(八)其它促进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
第五条 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引进、消化、创新能力。
(三)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四)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好。
(五)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支持资金项目申请。凡符合当年度项目指南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支持资金项目申请。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以及本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市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
第七条 资金投入方式
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投入方式。资金投入进度应根据本项目进度实行分期投入,第一期资助支持资金的70%,第二期资助支持资金的30%。
第八条 支持资金开支范围
支持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项目开发实施费、项目验收等费用。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终止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凡经批准列入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文本的要求,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时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项目情况聘请技术、财务、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如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但在两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填报《柳州市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市信息产业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通过验收后,市信息产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验收文件、资料等: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工作过程、主要解决问题、组织领导及施工人员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销售及产业化情况);
4、项目技术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方案及主要难点、创新点、关键技术,关键技术解决过程,技术成果等);
5、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测试单位及人员、测试环境、测试内容、测试结果和结论);
6、财务报告(报表)(项目实施期及完成后的财务报表、项目资金决算表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项目实施成果及效益)
8、项目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通过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文件、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意见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 由市信息产业局颁发《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柳州市信息产业发展支持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编号,并加盖柳州市信息产业局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信息产业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