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
(二)《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
(三)《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柳政办〔2025〕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支持范围与标准,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附则;共十六条。
(一)总则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本级预算用于支持柳州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支持范围与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分为改造项目补助、奖励、服务体系建设和购买服务等三类进行支持:
1.改造项目补助类
支持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批次递减,在试点期内,单个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实施改造后,数字化水平测评达到二级、三级的试点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第一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批实施数字化改造的试点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数字化水平测评达到四级的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2.奖励类
(1)支持集成服务商能力水平提升
由集成服务商指导推动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每完成一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给予集成服务商0.5万元的奖励。
(2)支持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
遴选一批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对入选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的试点企业,给予每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服务体系建设和购买服务类
(1)支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支持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最高不超过550万元;二是以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载体建设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列支范围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试点城市全流程监管服务及项目验收工作支持,承办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交流会议;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改造项目补助类、奖励类,采取征集、申报、初审、复核、测评验收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其中测评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
2.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直通车,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数字化改造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