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围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全覆盖的目标,全面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4月9号印发了《柳州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方案》,方案提出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 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理顺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更加有效地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能,切实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各单位职能配置、以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权力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需要制定我局权限范围内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1、依法监督。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完善监督制度。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范本、流程等监督管理文件。
(二)具体任务
1、负责本行业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负责对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监督;对本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发布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对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市征信系统。
3、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象范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项目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