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柳工信规〔2025〕3号
各县(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现将《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度,根据《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柳政办〔2025〕3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试点行业”为柳州市汽车整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机械及其配套件制造,食品加工及制造三个细分行业(企业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经营范围,以及参考企业配套产业链上下游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提及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判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试点行业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开展的数字化改造相关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职责
第五条 试点项目的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项目验收、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等。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评价,监督指导该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及推荐,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验收,以及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试点企业和服务商按照管理部门要求,相互配合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计划要求,积极推动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配合项目跟踪、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批次递减,补助标准参照《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工信规〔2025〕1号)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
(二)拟改造项目实施地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2024年10月18日后开始实施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可纳入遴选范围。原则上第一批改造项目应于2025年9月底前竣工申请验收,第二批改造项目应于2026年4月底前竣工申请验收,第三批改造项目应于2026年9月底前竣工申请验收。
(三)试点企业应积极开展数字化改造,并安排专人作为“数转明白人”对接及培养,参与相关调研、诊断服务、学习培训等活动;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须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八条 其他。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按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积极开展数字化改造,并实现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组织申报。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试点项目申报通知,做好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条 数字化水平评测及诊断。试点企业注册登录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水平自评测;并由服务商为其提供数字化咨询诊断,出具统一制式的数字化水平诊断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试点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后,推荐项目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的项目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试点企业按照项目备案时提交的建设内容、进度计划等,与服务商共同推进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成效。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调整一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未经审定同意,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建设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完成后,试点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改造一批,验收一批,兑现一批”的原则,组织开展评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原则上应于下达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期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验收评定结果,将拟支持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按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须积极配合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的试点验收及审计等工作,未通过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及审计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项目的跟踪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获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验收完成。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