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委机关、下属各单位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委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也可以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委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多个科室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委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委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委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委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委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主管方提出申请。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委机关、下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委机关、下属各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流程图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
附件2: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程序进行,现将依申请公开流程作公开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推荐申请人填写《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完整,资料缺失的请申请人予以补充。
4.受理机关出具《登记回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也适用该表)
5.受理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当场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6.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7.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场提供信息,并请申请人当场签收。
9.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提供,出具《政府信息延期提供通知书》。
10.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请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