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构建柳州市“5+5”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基础工业能力提升为发力点,着力打造模具制造生产基地,强化工业基础产业,完善工业产业链条,支撑汽车、机械等产业更快更好发展,推动柳州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柳州市促进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措施文件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9日。
二、 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工信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夏昕,0772-2811240
邮箱:qck2811240@163.com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405汽车工业科,545006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2日
文件全文:
柳州市促进模具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柳州市“5+5”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基础工业能力提升为发力点,着力打造模具制造生产基地,强化工业基础产业,完善工业产业链条,支撑汽车、机械等产业更快更好发展,推动柳州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部署和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模具龙头企业,提升柳州模具设计与制造水平,推动柳州市模具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与汽车、机械等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模具产业体系,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二)发展重点
重点发展冲压模具、塑料模具、铸造模具的设计与制造,延伸发展上下游产业链,鼓励发展模具材料,大力发展模具检测、修复和再制造、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本地现有模具企业生产规模和水平,提高模具自给率,保障汽车、机械等产业模具本地化供应,降低生产成本。引入模具设计制造龙头企业,补强本地大型、精密塑料模具和铸造模具薄弱环节。在提升汽车、机械行业模具产品设计和制造能力的同时,逐步向家电、食品、电子行业等市场领域拓展,打造发展理念领先,制造工艺先进,配套设施完善的模具设计制造专业园。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柳州市模具产业产值力争突破100亿元。汽车、机械及零部件模具自给率进一步提升,具备支撑每年开发4-6款汽车车型的模具设计和制造能力;模具专业园建设取得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做大做强本地模具企业。鼓励现有模具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模具数字化设计和智能化制造,提升模具设计和制造能力。鼓励企业研发以大型、精密、复杂、长寿命模具为主要代表的高技术含量模具产品,力争在汽车及其零部件大型精密模具、覆盖件模具,以及家电、轻工、机械精密零件的轻合金压铸件模具等产品方面取得突破。
(二)实施精准招商,补齐链条。重点瞄准珠三角、长三角等国内模具工业集中地区,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需求,引入模具制造产业龙头企业,不断完善产业链,补强塑料模具、铸造模具薄弱环节,提升模具产业大型、精密、复杂模具生产能力。
(三)优化模具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在柳州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模具专业园,通过招商引资和搬迁改造,积极引导模具企业进入模具专业园发展,有效带动本地模具制造企业转型升级及吸引外地企业聚集;鼓励发展模具材料产业,延伸发展模具检测、修复再制造、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构建以模具制造为核心的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式高效发展。
四、保障措施
明确模具产业作为柳州市工业优先发展产业,对柳州市模具设计、生产制造等相关企业给予如下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依据《柳州市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规定,对于新引入专业园的模具产业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可按照专业园所在地土地等别所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二)提高政策扶持标准
提高财政资金对模具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等工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模具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入园区发展
对搬迁进入模具专业园的模具设计和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搬迁模具制造相关设备净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厂房
对新落户企业租用模具专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参照《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柳政办〔2017〕45号)的厂房租金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V3] 租金补贴。
(五)提升本地模具配套率
鼓励本地工业企业与模具企业建立采购关系,根据采购额给予采购双方奖励。工业企业年采购本地模具金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模具企业在本地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其他
(一)本措施执行时间为2021年-2025年。
(二)本措施只适用于模具设计和制造企业的模具及其配套的夹具、检具业务。
(三)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